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润安)
发布时间:2020-06-09 16:57:48
王润安:
本院受理原告路邯兵诉被告郭中海、王润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8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路邯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张学芳
电 话:0372-6162064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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