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上午,林州法院院内锣鼓齐鸣,鞭炮声声,年近六旬的申某将一面写有“体恤弱体,神速结案”的锦旗送到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郭万兴的手中,感谢法院执行干警尽心尽责为其执行回9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款。
2004年12月,申某等人一行乘坐杨某驾驶的汽车前往鹤壁为林州市河顺信用社收取贷款,中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某下肢伤残。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杨某赔偿申某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林州市河顺信用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方打听、寻找杨某下落,但一直杳无音讯,即使在杨某儿子结婚典礼期间杨某依然四处躲避,该执行案件一直无法进展。后经执行干警多次开展工作,林州市河顺信用社拿出2万余元给付申某用于生活和看病。
林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清在接访申某后,考虑到申某因为身体落下残疾,生活费用较多,法院应该体恤弱者,疏导解决该案,遂当即对该案签发了督办令,限期结案。
在法院冬季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干警对该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商讨,执行干警决定以河顺信用社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突破口,给双方做思想协调工作,但河顺信用社一直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由于河顺信用社现已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迫于无奈之下,林州法院执行干警将河顺信用社的上级机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进行了冻结。迫于法院执行的坚决态度,林州河顺信用社最终又将7万元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至此,收到全部赔偿款的申某激动异常,在林州法院领导的多次拒绝下,却依然坚持要给法院送来锦旗,遂出现开头送旗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