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02 10: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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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杨利梅、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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