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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

林州市人民法院 高志鸿 杨永峰

发布时间:2008-02-19 16:43:30


    目前,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职能的司法救助可以说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现实中司法救助制度显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三年来,每年获得司法救助的案件均不超过当年全部案件总数的2%。因此,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急需进行必要的重构。

    一、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司法救助作为全体公民应当享有的国民待遇之一,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是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必须建立司法救助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财政每年专门拨付基础资金,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对司法救助所需诉讼成本统一由该基金支付。这样,法院的救助与其本身经费脱钩,就会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救助工作当中,推动救助工作取得新的进步与发展。

    二、简化司法救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提高司法救助工作效率。要尽量简化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实行的便民措施, 采取“一站式”服务。即当事人在法院立案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后,直接由立案接待人员进行审查。承办法官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外在生活等多种因素,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驳回,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救助的工作效率,减轻群众的讼累。

    三、规范司法救助工作职责分工,将司法救助纳入流程管理体系。应推行司法救助流程管理,明确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的法官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要实行司法救助的诉前告知制度,当群众来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负责立案的法官要把司法救助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救助。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充分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司法救助过程中的违法操作问题。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由院纪检监察室每月对月内司法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而未予救助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错误给予救助的,都要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纪律处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救助资源的作用,帮助最需要救助的当事人。

    五、应当制定详尽完备的《司法救助法》,把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依法救助的高度。随着国际社会日益崇尚生命和人权,越来越重视国家机器对公民个体的保护与服务,司法救助作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和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应当制定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来,用法律规范、约束司法救助工作,使司法救助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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