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振芳、李慧、李林伟)
发布时间:2020-07-16 11:00:50
王振芳、李慧、李林伟:
原审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原审被告张永波、李现云、曲志庆、李怀献与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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