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周: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水支行与被告张建周、靳新枝、赵付云、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建周公告送达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豫058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一、被告张建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靳新枝、赵付云、张玉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