绰号叫“老鬼”的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连某(二人均判刑)利用夜深人静之际,在四个月内六次破坏、盗窃电力设备,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近日,林州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与杨某、连某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2005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连某利用夜间,先后六次驾驶摩托车到东岗、元康、河顺、合涧等镇所在村庄,潜入机井房内破坏、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设备或盗割电缆线,所盗财物价值17731元。且造成2个村庄群众不能吃水,2家企业停产,2250余亩良田无法灌溉,严重影响了所在村庄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后果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