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竟不惜以身试法,在自己经营的副食店内多次贩卖毒品,供过往货车司机吸食。近日,林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和10000元。
200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晋、豫交界处河口桥旁边其经营的商店内,先后两次花费4700余元,从一操山西口音的男子手中买进28.771千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白色粉末予以贩卖。为便于出售,张某用报纸包装成小包,以每包10-15元的价格多次向过往的货车司机贩卖20余包,供司机吸食。过往司机如果从商店买的东西多,张某就免费送上一包。2008年7、8月份,被告人宋某经人介绍与张某共同生活后,受张某指使在夜间向过往司机卖了两包。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宋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8.771千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毒品案件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受张某指使贩卖毒品两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