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张栋梁)
发布时间:2020-07-24 10:23:26
张栋梁: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鑫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和被告林州市黄华镇付水洼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81民初16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银昌
联系电话:0372-6162063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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