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钱财,不远万里从云南来到河南林州,以“婚嫁”为名改名换姓,假戏真做,诈骗乡村山区未婚单身汉。近日,林州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三被告人杨某菊、何某内、何某写(均系景颇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2000元和6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工具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2009年7月份,谎称自己系缅甸人,叫“马小南”的云南籍被告人杨某菊以结婚为名,“嫁给”了林州市五龙镇七峪村的赵某。一次骗取赵某30000元。为不引起赵某及其家人怀疑,杨某某假戏真做,与赵某过上了“夫妻”生活。其间经杨某某介绍,自称叫“何木嫩”、“何木果”的杨某某的“老乡”何某内、何某写相继以同样的手段“嫁给”同村的董某、赵某,分别骗取董某、赵某30000元、15000元。11月1日,三被告人事先串通商定,次日各自找理由到临淇镇购物或看病,然后各自伺机逃跑到郑州火车站碰头。11月2日,三被告人在各自“丈夫”的陪同下到集上购物、看病,瞬间三被告人不见踪影。三被害人先后发现受骗后及时报案。当日,三名被告人在郑州火车站被一举抓获。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菊、何某内、何某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