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27 18:12:46
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文松诉被告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初41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人:赵银昌 0372-6162063
责任编辑:马靖炎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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