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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挥霍 再犯诈骗盗窃 不悔改 均再获取刑罚

  发布时间:2010-07-01 11:26:45


    被告人赵甲、赵乙均系刚刚刑满释放人员,赵甲曾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赵乙曾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二被告人为了挥霍享受忘记了昔日的牢狱之苦,刚被释放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最终再度入狱。

    2009年3月28日,赵甲在林州市合涧镇豆村村谎称可以帮助崔某正在监狱服刑的儿子崔小某减刑,以此为由骗取崔某现金5000元,后将所骗赃款挥霍。2009年4月4日、22日 ,赵甲伙同赵乙分别在林州市人民医院、林州市胡家庄村以包养女婴为名,分别骗取王某、苏某17000元、15000元。二被告人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2009年4月14日夜,被告人赵甲在林州市南环路一出租房内窃取李某银行储蓄卡三张,后取所盗储蓄卡到林州市农行试出密码后从自动取款机上盗取现金25900元,并将窃取的赃款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甲、赵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诈骗作案中,均系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被告人赵甲在判决宣告前身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甲盗取数额巨大,同时又构成累犯,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被告人赵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赵甲、赵乙共同退赔王某经济损失17000元,退赔苏某15000元;责令被告人赵甲退赔崔某5000元,李某25900元。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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