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不愿与其保持恋爱关系继续交往,遂将对方强行非法拘禁。近日,林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宋某原系恋爱关系,交往一段儿时间后,宋某发现杨某不适合自己,不愿再与其交往。但被告人杨某仍一厢情愿,执迷不悟,不断对宋某进行纠缠。2008年12月27日11时许 ,杨某约宋某在林州市陵阳镇金水大道北陵阳段见面,宋某为摆脱杨某纠缠,就前往约见,终因宋某不同意未谈成,被告人杨某就强行将宋某用摩托车带到林州市河顺镇官庄其家中,威逼宋某与其结婚。期间,因宋某不愿与其结婚,杨某便把宋某的手机摔坏,并用烟头将宋某的面部烫伤。经鉴定,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次日上午,宋某被解救。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