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监管的罪犯张某因在缓刑期间不遵纪守法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实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0年2月19日,在林州市因酒后寻衅滋事被林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0年5月18日,再次因酒后寻衅滋事被林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机关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提出撤销对罪犯张某缓刑的建议。
林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不服从公安机关的缓刑管理和考察,遂作出裁定,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