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快审快报

男子收购、贩卖猫头鹰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10-07-06 16:33:31


    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者,一直是政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分三次从一外地人手中收购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猫头鹰6只,通过林州市到漯河市的长途汽车上的客运员郭某随车带到漯河市出售。2009年11月16日,张某又将非法收购的8只猫头鹰交给郭某准备带到漯河市卖给一个叫程某的人,该车行至林州市合涧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非法收购的8只猫头鹰被当场收缴。经安阳市森林资源管理站鉴定,上述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鸮形目。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8只、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6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