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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唐新成、王义山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口西南侧环保大厦31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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