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快审快报

退出生意生恶念 实施爆炸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7-12 08:56:04


    因经营理念不同,自主将自己的股份转让退出,后因此对合伙人怀恨在心,决意报复,并自制爆炸物品泄私愤。近日,林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爆炸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杨某与王某从2005年开始共同出资经营一童装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同,杨某于2008年9月将自己的股份转让退出,因此对王某怀恨在心,并决意报复。2009年8月,杨某购买了十枚两响炮、拉绳开关、电瓶、汽油等物品,利用本人当过机电工,懂得一定电器知识的条件,用上述物品自制了一个爆炸物,装到一奶箱内,于28日晚上21时许,将爆炸物放到位于林州市桃园巷的王某家门外。当晚,王某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该爆炸物的装置开关被人提拉后能产生闭合接通电路,爆炸装置电路接通后可能点燃炮捻引起爆炸和燃烧,具有一定的杀伤破坏威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泄私愤,自制爆炸物品放置他人院门外,意图引爆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