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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琐事起杀心 实施爆炸罪难逃

  发布时间:2010-07-12 08:59:25


    因猜忌自己的车胎被扎破系他人所为,气愤之余便自制爆炸物意欲谋害他人,实施报复。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2003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往林州市东姚镇长沙村拉煤,途中遇刘某的儿子刘小某拦车欲搭乘,张某未允。到长沙村卸煤后,被告人张某将三轮车停在长沙村庙西路上去其姐家,出来后发现其车轮胎被扎破,张某怀疑是刘小某所为,气愤之余便意欲报复杀人。2003年11月14日晚上,张某看见刘某家屋里亮着灯并有人说话,遂将自制爆炸物放置在刘某居住房屋西山墙外墙壁上的石头缝内,点燃引爆,企图炸塌房屋砸死刘某。爆炸物爆炸后将刘某房屋墙壁炸开一洞,未伤及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日常事宜,因琐事猜忌产生杀人恶意,并实施爆炸行为意欲谋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该犯罪行为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致使被告人杀人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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