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快审快报

抢劫同事母 盗窃亲姥爷

  发布时间:2010-07-21 10:02:31


    亲朋好友互帮互助,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然而家住山西省平顺县的杨某却“贼”不老实,专以亲朋好友为主偷对象,暴力抢劫同事及家人,甚至连亲姥爷也不放过。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抢劫、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并责令返还被害人桑某、刘某、申某人民币分别为1300元、797元、1530元。

    200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打听到林州市任村镇盘阳村以前的同事张某家中,发现只有同事母亲申某一人在家,人很老实,当晚就留宿张某家中。次日,杨某谎称张某曾往家里写过一份很重要的信,让张母帮其寻找。在翻找过称中,杨某发现申某将一些钱锁在了一木箱里。杨某于下午18时左右,采用威吓、欺骗的手段,用绳子将申某捆绑在椅子上,并用毛巾堵住申某的嘴,然后用打火机烧断系在申某身上的钥匙绳,取下钥匙打开箱子,抢劫1530元现金后逃离。同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到林州市城郊乡田西峪村其前同事李某家中,乘屋内无人之机,将李某女婿刘某裤子内的现金350元和放在床上的一部手机盗窃,后逃离。2009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到山西省其姥爷桑某家中,发现只有其姥爷的母亲在家,就开始翻找钱物,后将桑某存放在抽屉里的13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盗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隐瞒自己犯罪意图,骗得被害人的同意后进入其家中,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