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因快捷、省力、价廉逐渐取代自行车成为人们主要的代步工具,但随之而来的电动车也一度成了盗贼们的“盯梢品”,成了贪小便宜之人的了“青睐物”。被告人路朝不学无术、游手好闲,靠专门盗窃电动车维持生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获取刑罚。被告人魏鹏、李兵、李红、李霞则因贪小便宜,明知是赃车而予收购。最终被处罚金,后悔不迭。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09年9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路朝单枪匹马,伺机作案,分别在林州市区桂园区大菜园村、人大家属院、药监局院、明珠小区、东方苑小区、供热公司家属楼等处盗窃电动车8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共计9952元。后被告人路朝将所盗其中4辆电动车以400-6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被告人魏鹏、李兵、李霞、李红四人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从被告人路鹏手中收购,涉案金额分别为2260元、1100元、1100元、1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兵、魏鹏、李红、李霞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四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路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被告人魏鹏、李兵、李红、李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罚金5000元、4000元、2500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