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用弩弓射伤货车司机,抢劫百余元现金;深夜又潜入医院绑架人质威胁120派车潜逃。多方作恶,终入法网。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抢劫绑架案。
2010年1月23日凌晨,在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南边一加油站附近,被告人雍某用石块将正驾驶厢式货车的司机栗某驾驶员旁的车门玻璃砸碎后,又手持已装上飞镖的弩对准栗某面部进行射击,将栗某右眼打伤,抢劫栗某夫妇现金120余元,遂逃离现场。后经林州市法医鉴定,栗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当天夜里23时许,被告人雍某到林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持匕首威逼医院女护士刘某并劫持医生李某让其拨打110,民警赶到后,被告人雍某要求医院安排一辆120救护车将其送到延津县,随后用匕首架在李某脖子上从医院门诊三楼下至一楼,并让李某将他带到120救护车旁,威逼医院安排一名司机将他和人质李某送往延津县,威胁公安民警马上离开现场。随后该院李广庆院长通过与雍某交谈,提出自己交换医生李某作为人质,雍某同意,又用匕首架在李广庆脖子上将其劫持在120救护车里。后在医院大门口被警方当场抓获。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绑架他人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600.6元和非法所得120元。被告人雍某庭审认罪、悔罪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