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14000元,在旧的盗窃数额标准中属于“数额巨大”,而在新标准中修改为“数额较大”。近日,林州法院首次适用新的盗窃数额标准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元某在林州市委党校附近一个胡同内,将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红旗牌轿车盗窃。2010年3月22日其在安阳市准备销赃时被安阳县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也得以返还失主。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本案审理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0年6月12日起,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15000元为起点,按照刑事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元某应适用新的数额标准。对公诉机关盗窃“数额巨大”的意见不予采纳,确认犯罪数额为“数额较大”。被告人元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