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勋:
本院受理原告郭现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581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2020年04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9日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执1577号
执行裁定书(冻结)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之三
冻结郭建勋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20.53元。
冻结郭建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60.00元。
冻结郭建勋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2.00元。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电话:0372-6162015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