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快审快报

酒后胆壮惹事端 醒领徒刑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8-06 10:36:13


    喝了些酒便酒胆包天,见人便打,找茬儿惹事,甚至强迫被打的人再去殴打他人,毁损他人的财物。逞了一时的“酒胆英雄”,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2009 年12月3日凌晨,郭甲、郭乙二人酒后到林州市浪潮网吧门口处,对路过的段某、赵某进行殴打,并强迫二人将放在网吧门口的张某的摩托车跺坏。后郭甲到龙山路遇到石某一人坐在出租车内,就强借石某的手机,遭到拒绝后便将石某拖下车进行殴打,郭乙继而胁迫着段某也过来对其殴打。至此,郭甲仍不罢休,又驾驶石某的出租车转游,到邮电局十字路口处将车撞坏在交警指挥岗上。经鉴定,汽车损坏价值1821元,摩托车损坏价值320元。2009年12月16日,郭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郭甲、郭乙二人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甲、郭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乙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郭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郭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李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