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双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州市永泰机械厂:
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2月9日9时3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郝俊杰 0372—6162052
联系地址: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