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军、牛新喜、侯相国、宋云明、任秀河(合)、宋永青、李志军、刘航行、任俊、宋建红、宋合财:
原审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原审被告刘爱军、牛新喜、侯相国、宋云明、任秀河(合)、宋永青、李志军、刘航行、任俊、宋建红、宋合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和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