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年轻人血气方刚,义气用事,但现年近40岁的栗某却因一点小事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而大打出手,将他人打伤。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4月7日8时许,被害人郭某驾驶的轿车与栗某之妻任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林州市兴林路发生小事故,被告人栗某到现场后殴打郭某,致使郭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栗某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