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博译: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壹哆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初295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侯博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壹哆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5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205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侯博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壹哆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侯博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