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保增、万振江:
本院受理原告郭用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初283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郑保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用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万元;二、被告万振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郑保增、万振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