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紫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初183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紫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秋生借款20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9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被告李紫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