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钱财,三人不谋而合,利用运输铁矿粉的便利条件,盗取矿粉,最终三人领刑又受罚。
2007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马某、郭某、申某利用为河南凤宝钢铁有限公司运输铁矿粉的便利,将矿粉拉至林州市河顺镇东寨村一个厂房内,居为己有。经鉴定,被盗铁矿粉价值7024元。2009年6月16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利用运输铁矿粉的便利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郭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马某、郭某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赔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郭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