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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未设警告标志 致人伤残司机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15 17:04:53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冯某由于违反停车规定,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致原告张某驾驶摩托车追尾造成伤残,经法官调解,被告冯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000元。

   2009年12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冯某驾驶的机动车因发生故障而靠路边维修时,由于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致使原告张某驾驶摩托车撞在其机动车尾部,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并致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迟迟不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原告无奈便将被告张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1413.5元的40%即40565元。

   林州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多次登门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由被告一次赔偿原告18000元的调解协议。庭后,被告冯某对其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悔恨不已。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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