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东: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政信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其他案由一案,于2018年06月13日作出(2018)安仲案字第42号民事判决。2020年08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4日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执恢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 。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并如期报告财产,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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