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月27日15时00分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口西南侧环保大厦3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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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口西南侧环保大厦3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