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来:
本院受理原告李伏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新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伏周借款21500元,并支付原告李伏周逾期利息(以借款2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李新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伏周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合计43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李新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哲青
联系方式:0372-616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