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付志: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家中长期无人,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要诉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逾期利息12600元以及2020年8月21日起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保险费、保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21年2月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哲青
联系方式:0372-616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