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朋凯:
本院受理原告程丽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不准原告程丽娜与被告薛朋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哲青
联系方式:0372-616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