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变青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姚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高洁 电话:0372-6162163
承办法庭: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姚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