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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转抢劫 数罪并罚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0-11-01 15:41:27


    林州市横水镇一男子到本村一住户内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该男子当即将户主摔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然后跳窗逃跑。时隔近一年,又先后四次到本村两个小卖部盗窃。最终该男子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所盗物品。

    2008 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到本村小学郭某所居住的房间内盗窃时被郭某发现,当郭某喊人求救,并准备用手机报警时,张某随即将郭某摔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当其他人听到呼喊声来敲门时,张某跳窗逃跑。

    2009年11月7日晚,张某伙同郭一、张二、王三等人到本村张书、张平家小卖部内盗窃现金900余元及普通红旗渠香烟一条(价值50元)。案发后,张某家属及同案人家属已退还张平被盗现金900元。2009年11月份期间,张某分三次到本村赵兵家中的小卖部内盗窃,共窃取现金500余元、17盒普通红旗渠香烟及四瓶饮料(价值95元)。张某共盗窃作案四次,盗窃款物共计人民币1545元。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属转化型抢劫,其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构成入户抢劫,林州市检察院指控张某属于入户抢劫的意见成立。被告人张某未劫取财物,亦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进入位于被害人经常居住场所内的小卖部盗窃,属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部分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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