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红林: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兵诉你和程永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苏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永兵借款20000元;二、被告程永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20000元向原告郝永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郝永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苏红林、程永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李哲青
联系方式:0372-616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