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法院快速审结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于10 月29 日立案后,经法官倾心调解,于11月10 日民事赔偿部分就得以成功调解,在短短10天时间内,该案得以圆满审结,案结事了。
2010年9月23日,在林州市陵阳镇水磨山村东段,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牛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牛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违法道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