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彬: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执恢3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自公告起满之日三日内按照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并如期报告财产,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
电话:0372-6162015
本院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