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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全额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1-01-22 09:20:23



    1月19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女方全额返回男方彩礼。这也是该院在今年《民法典》实行后初次适用《民法典》作出的首例全额返还彩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原告女方李某与被告男方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在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某见面定亲款11000元、见面礼200元和手镯、项链、戒指三金首饰一套后,双方于2020年4月8日登记结婚。后因王某未按时给付李某彩礼100000元,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并坚决要求离婚。

    本案的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基于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既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的客观情况,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婚前给付的11000元定亲款、200元见面款和三金首饰一套。

    承办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并要求女方返还已收财物,向全社会释放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明确信号,必然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价值取向。

    相关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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