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利益,竟盯上了一农户家的9只山羊,并实施了盗窃、窝藏、转移、销售。近日,林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路某、郭某、马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各7000元;被告人买某、李某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0年1月4日15时许,路某、郭某、马某在林州市城郊乡上庄村村南将杨某放养的9只山羊盗走,并将被盗山羊先后存放于马某和路某家羊圈。当日傍晚,李某在明知山羊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与路某将9只山羊转移至上庄村外。21时许,在上庄村西边半山坡机井房附近的一个废弃的羊圈,路某、郭某、李某将所盗的9只山羊卖给买某。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900元。同年5月28日、31日,李某、马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买某将收购的被盗山羊出售后得赃款2000元,分得赃款800元,并将剩余的1200元赃款交与郭某,郭某与路某未来得及分赃款即被抓获。案发后,各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杨某达成退赔协议,并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郭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路某、郭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某、马某 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