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使一人当场死亡,二人重伤,九级伤残。近日,郑某被林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7月10日,郑某驾驶晋D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在林州市合涧镇万羊坡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邓某、武某二人重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李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邓某、武某二人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九级伤残。经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驶车辆损失价值为93105元。案发后,郑某积极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并履行。
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鉴于郑某系过失犯罪且认罪、悔罪,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