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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道交系列一】交通事故中认定同等责任是否意味着“五五开”呢?

发布时间:2022-06-29 08:50:44



    开栏语: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辆大量增加,汽车使用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业也在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及损害后果十分惊人,这愈来愈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该类案件大多造成的人身伤情严重,物质损失重大,当事人情绪激烈,给个体、家庭及社会所带来的伤害程度更是触目惊心,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激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为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充分关注和重视交通安全,积极构筑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浓厚宣传氛围,林州市人民法院政治部与负责道路交通案件审理的城郊法庭联合推出普法专栏《以案释法·道交系列》,从真实案例出发,结合专业法官裁判,剖析道路交通事故背后的法律知识,对道交领域的行为规则形成有效引导,让各方主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规范自身行为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通过以案普法,以法警人,增强风险防范提示,促进法律知识普及,警示、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即日起,本网站将推出普法专栏《以案释法·道交系列》,敬请关注。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同等责任,是否人们意识中的“五五开”?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我们来研究一下何为“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10时30分许,在林州市桃园大道与振林路交叉口西路段,被告杨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桃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向南掉头时与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原告崔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崔某受伤,两车损坏。

    2020年3月31日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崔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崔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91761.24元。

    判定被告杨某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60%,崔某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40%。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杨某与崔某虽然被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由于杨某驾驶的系机动车、崔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故杨某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崔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如果杨某与崔某驾驶的均系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则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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