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还频频收购。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程某系安徽省临泉县黄临镇农民,在林州市龙山区经营一废品收购站。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半年时间内,程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明知是赃物而先后12次大量收购刘某、李某、申某、许某、石某、邓某等人盗窃的通信电缆,其中收购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10次565米;HYA300*2*0.4型号1次55米;HYA100*2*0.4型号1次9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246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程某庭审认罪、悔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