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结果能否成为定案依据?
案件背景
2021年2月,在林州市临淇镇某村路段,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两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委托林州市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自己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损失价值为114010元。被告王某对原告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2021年9月10日法院委托河南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李某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鉴定该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为61090元。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经审理后酌定原告李某的车辆损失为61090元-3000元=58090元。判决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22493.17元(人身)+2000元(财产)=24493.17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6090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对车辆损失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剥夺了被告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即使被告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亦应允许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该车辆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书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鉴定检材,鉴定专家也拒绝出庭接受询问,法官有理由合理怀疑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价格过高,故在难以作出认定的情形下,酌情按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数额的70%-80%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