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那么,如果机动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怎样赔付呢?
案件背景
2021年4月,原告常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使至朱家庄村交叉路口时,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常某受伤,两车损坏。本次事故中,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常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34655.79元。另查明,被告张某某在常某住院期间垫付2000元。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常某各项共计32655.79元。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裁判要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涉案机动车辆未依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虽然认定被告张某某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不应划分责任比例而应全额赔偿。
知识点关联: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无论驾驶人因何种违规情形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无权拒绝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法律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确保受损害的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赔付,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