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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道交系列六】驾驶员受人雇佣,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怎样赔偿?

发布时间:2022-08-03 08:34:05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雇佣司机从事客货运输,而在运输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司机开车出了事故,应当怎样赔偿?

    2020年7月3日,在大林301省道横水镇马店村东头路段,被告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郝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受伤,车辆损坏,后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宋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运输公司,被告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

    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7571.5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1000元;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657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虽然肇事司机系宋某某,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宋某某系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正在从事单位工作,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三者责任险,故本案死者郝某的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后,仍有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司机宋某某发生事故时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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